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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8-09-2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促进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督查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督查实效,减少失误,特建立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被督查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认真办理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2、根据省委湘发[1999]20号文件规定,督查部门是协助党委抓决策落实的主要职能部门,享有督查活动组织协调权、情况调查核实权、问题处理及干部奖惩建议权和工作情况通报权。对于督查室组织开展的督查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被督查方要积极配合,接受对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督查活动不受任何干扰,督查人员有权向所有知情单位和个人了解真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在贯彻落实决策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要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1)强调部门和地方利益,有意“念歪经”,使党委的决策在贯彻落实中走样的。

2)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对党委的决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拖着不办的。

3)对上级党委开展的督查活动虚与应付,弄虚作假,反馈上报的情况严重失实的。

4)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要求整改的意见但没有整改到位的。

4、上述问题中情节较轻的,由市委督查室发通报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发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督查室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委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将市直单位“政令畅通”情况纳入全市量化目标管理考核,按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量化考核打分。

二、对督查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督查工作人员是督查工作的主力军,是各级领导抓决策落实的助手。督查工作人员要认清督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敢督敢查,不怕得罪人。

2、加强督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督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荣辱观,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指导各项督查活动的开展。

2)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思想品德。督查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廉洁奉公的品德。

3)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督查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稿撰写能力以及较为扎实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知识。

3、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感,工作中既要大胆、雷厉风行,又要踏实、认真细致,避免出现差错。在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要追究督查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不作深入调查核实,导致督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对基层报送的督查材料不认真审核把关,照抄照报,导致督查材料严重失实的。

3)起草上报督查材料不按程序办理,越权越位,擅作主张,导致工作失误的。

4)在督查中向被督查单位泄露督查事项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对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或没有按领导的要求及时完成的。

4、上述问题中情节较轻的,由市委督查室发通报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发通报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督查室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市委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督查工作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督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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