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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6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6日      


常德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规定如下:

一、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和住宿,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和住宿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

二、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因公出差人员一律按照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三、伙食费由因公出差人员个人先行支付,回单位后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伙食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收据,专项用于冲抵单位接待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结算住宿费,回单位后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六、因公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不收取食宿费的,参会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回单位后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接待费、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要建立收取伙食费备查台账,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所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九、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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