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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5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8〕6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其中,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委编委办负责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事项的前置审核、事后备案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一般不设立单一的、专项的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除与上级对应设置外,应在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内下设工作机构。市委编委办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二至三名。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八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成员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市委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拟任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或职责、设立期限、办事机构、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

(二)议事协调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市委编委办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市政府审定。

对应上级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市委编委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副书记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按党委系统或政府系统归口把关、签批同意。

自主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或由其主持召开的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市委编委办的前置审核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同意设立、具体设置形式、主要工作任务或职责、建议设立期限、发布渠道、下步办理程序等。

第十条市级领导要把好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关,在主持召开相关会议时尽量不批准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而只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部门,确需设立的尽量在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基础上整合设置,必须设立的尽量在会议纪要中体现具体设置方案。

第十一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其中,已在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设置方案的,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第三章 调整和更名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或者成员单位的,或者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更名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报经市委编委办审核后,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前征求拟调整领导成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三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市委编委办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委编委办备案,市委办、市政府办不再行文。

第四章 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省委、省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五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拟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委编委办提出意见,或者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委编委办审核后,再报市委副书记或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工作机构的,由所在议事协调机构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 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议事协调机构在完成设立、调整和更名以及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等手续后一个月内,应主动到市委编委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或职责严格限定在议事协调的范围之内,召开会议、印发公文等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履行工作职责、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和主要工作成效、机构去留意见等。市委编委办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年度工作情况之后,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委编委办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运行监管,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印发的《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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