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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9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7〕15号

(2017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  

(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区县(市)(含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下同)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要求,按照新的行政区划设置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要求,以区域内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整合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科学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二)优化乡镇卫生院规划布局。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建制乡镇卫生院)。因乡镇合并后余下的卫生院可以与建制乡镇卫生院完全整合,或作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转型为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改为街道的,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制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两种类型。按照每所中心卫生院辐射3—4所一般卫生院的原则,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布局,使其成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救治中心和技术指导中心。县城所在地及交通方便、离县城不足10公里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中心卫生院;相邻乡镇不重复设置中心卫生院。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现有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以多元化,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为主,实行一体化管理;或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设置规划的国有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举办;也可以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村委会改居委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行政村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居委会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一)明确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对照国家发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争取项目资金补助,用三年时间集中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问题,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4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到2020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三)逐步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出台双向转诊标准,继续开展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帮助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之间建立固定协助关系,开通转诊绿色通道,方便患者合理转诊。

(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签约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医生团队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探索个体诊所开展签约服务。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

(五)加强医疗设备配备。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发展和当地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的财政投入力度,完善长效的财政投入机制。积极争取省级设备建设项目资金,区县(市)财政要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辅助诊断、健康管理水平和急诊急救能力。  

(六)加强医疗业务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全面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承担起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推进乡镇卫生院产科力量的整合,向中心卫生院集中;在中心卫生院设立临床检验检测中心,承担辐射区域一般卫生院临床检验检测工作;在中心卫生院设置区域性医疗急救中心,纳入县级医疗急救网络建设,使当地居民能得到快速、有效、及时、安全的医疗救治。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多方位的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强特色科室建设。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中心卫生院特色科室建设计划,纳入建设计划的中心卫生院,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开展特色专科手术和诊疗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全科医学科室建设,在保证全科诊疗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居民需求、老龄化进程、双向转诊需要和机构基础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发展中医、康复、护理等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会诊、心电图和影像等远程诊断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能力。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水平,大力推广普及中医药健康理念和知识。

(七)加强培训教育。在基层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到202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60%的卫生技术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20%的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二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一)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坚持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于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推进。  

(二)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暂按省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药品报销目录内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严格落实零差率销售。  

(三)加强基层药品配送和付款监管。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的配备保障、采购使用、零差率销售和货款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药品配送服务监管。督促供货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偏远地区、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医院与基层药品配送一体化,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付给配送机构药品款的新机制,督促按规定或合同及时付款,确保采购药品机制健康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  

(一)完善编制管理。全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4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人的标准核定。各区县(市)可在核定编制总额内进行动态调整,向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倾斜。严禁挤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借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占编不在岗的人员,要加大清查力度并予以清退。  

(二)完善专业人员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才,由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商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拟聘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高层次、紧缺岗位人才,经同级人社、编制部门研究上报市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由与其签订“订单定向培养服务协议”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履行编制使用核准程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商同级人社部门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有编有岗。加强对享受优惠政策招聘和定向培养的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违反协议或规定擅自离岗离职的人员,取消因优惠政策所享受的待遇(资格)。

(三)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各地可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不低于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与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应与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取不超过50%的收支结余,按照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单位当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对其中效益较好的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的3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设立首席医师、服务标兵等方式,给予优秀业务骨干奖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按省人社、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给予乡镇工作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1000人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建在人口集中、交通方便的地点,或与村部共建,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四)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五)加强乡村医生培养。根据省卫生计生、教育部门统筹规划,针对未设置卫生室的“空白村”、以及边远地区乡村医生严重老龄化的地区,依托省内有关高校设立培养基地,实施乡村医生本土化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培养对象毕业后,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省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全部回本村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也可以允许其他具有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通过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充实到乡村医生队伍。  

(六)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多渠道长效补偿机制,按规定落实财政专项定额补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乡村医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面临的执业风险。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九)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5年一次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时,对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村卫生室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予再注册。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可以进行注销注册。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并严格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自职责。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卫生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选配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入领导班子, 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党委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基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发掘卫生计生系统先进典型,正确引导與论,形成全社会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发改部门要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资金; 编制部门要统筹落实编制政策, 科学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资源,发挥编制的使用效益;人社部门要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力度,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医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特点的医保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设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和废物处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质量,引导群众就近就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三)优化服务环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在其建设发展中,要给予大力支持,实行政策倾斜,对其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建时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在水电费缴纳价格方面与基层同类事业单位缴纳标准保持一致。各级党委、政府要妥善处理好医患纠纷,依法打击医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党委、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严格进行考核。适时开展落实情况督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此件发至副县处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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