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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2017〕27号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2017年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2017年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办法

 

根据2017年全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跟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通过强化绩效评估,促进工作落实,深入推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

二、评估内容及方法

1.绩效评估由指标评估、公众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指标评估900分、公众评价100分,总分1000分。

标评估。包括共同性项目指标、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指标、专项评估工作指标、落实省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单位职能业务指标五大类。

第一类,共同性项目指标,计410分。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改革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等单位履行评估主体责任。

第二类,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指标,计100分。包括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指标,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办履行评估主体责任。

各评估主体责任单位要优化项目设置、建立评估台账,对相关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经常性指导、调度、督促,每季度向市直考核办报送1次工作进度或工作督查情况;要规范工作程序,不得临时动议;要严格扣分标准,不以机构设置、开会发文、经费配套、稿件报送等为依据,不得以领导是否出席活动、签批指示为显示工作成效的依据;要列出问题清单,所有扣分点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提供差异化计分结果,经集体研究认定、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直考核办。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年底不得集中下单位检查验收。

第三类,专项评估工作指标,计90分。包括脱贫攻坚、交通跨越、园区攻坚、城镇带动、老干部、审计监督、防汛抗旱、统计联网直报、农民负担监管、公路“治超”、商事制度改革、“双联”、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等指标,由市直考核办每季度向相关单位征求1次意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年底,市直考核办根据征求的意见,细化问题清单,提出具体得分建议,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第四类,落实省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计100分。由市绩效办根据省绩效评估指标下达具体任务、协调调度督办、提出年度评估意见。市直考核办积极配合,加大对相关单位落实省绩效评估指标任务的督办力度。

第五类,单位职能业务指标,计200分。被评估单位要认真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单位职能职责,列出单位职能业务指标清单,报市直考核办审核确认。被评估单位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进度,抓好自评自查,分别于7月5日前、10月8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直考核办报送指标任务进展情况。指标落实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须在9月2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市直考核办审核后,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年度评估工作由市直考核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被评估单位要积极配合,准确、及时、真实提供指标任务完成依据。

相关项目的具体指标由市直考核办发文明确。

2.公众评价,100分。单位公众评价由市绩效办和市直考核办共同负责,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评估计分

1.评估计分以工作原始资料和评估主体责任单位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工作资料必须能够反映工作完成的全过程,由数据体现的,数据链要完整;看进度的,需现场实地查验。

2.单项工作评估实行扣分封顶,在规定基分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被“一票否决”的,实行责任连带扣分。

4.加分与扣分。加扣分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见常办〔2017〕24号文件。各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申报加分事项,并提供原始依据。单位加分和扣分情况由市直考核办汇总审核后,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5.各评估主体责任单位的评估结果最迟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直考核办,未按时报送、评估不严格出现差错或结果报出后提出更改意见的,按未严格履行评估责任情形扣分。

四、评估等次的确定

单位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按参评单位总数的25%确定,其中每组得分排名第一的,年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等否决性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3的,且相关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无取消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资格情形的直接评为优秀单位,其余按综合得分全市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党委和群团工作机构中市委常委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绩效得分在本组排前25%的评为优秀,其他单位再按单位数分类评定等次。

2.良好等次。按参评单位总数的25%确定,每组优秀、良好等次单位之和不超过本组参评单位总数的50%,先按本组参评单位总数的50%确定优秀、良好等次入围名额,入围单位中未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确定为良好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被问责的;领导班子中出现塌方式腐败,或因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此外,因工作不力,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承担的相关工作在全省绩效评估中得分排名全省7名以后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责、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负面事件,主管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管理单位被“一票否决”或者出现其他不合格情形,主管部门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等次外,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且无其他特殊情形的为合格单位。

4.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有2项及以上被“一票否决”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经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以及市工商联,分别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和市委统战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估细则并组织实施。部门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估细则并组织实施。评估细则要及时报市直考核办备案,主动接受日常管理与过程监管,年度评估结果送市直考核办审核。市直部门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单位只有1个的,其评估等次按不高于主管部门评估等次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考评申报;有2个及以上的,按50%的比例推荐良好及以上等次,良好及以上等次数额每达到2个可从中推荐1个优秀等次。按比例推荐良好及以上等次出现小数位的,如果主管部门被评为优秀等次,小数位按进位法取整数,否则按去尾法取整数。

评估结果及等次评定方案依次提请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评估结果运用见常办〔2017〕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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