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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7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7〕5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常德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上述机关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进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因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主要领导不及时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引发群众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

(六)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报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者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其他重大信访突出问题,未按要求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或者虽到达现场但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五)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调查的;

(十六)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对负有信访工作集体责任的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对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信访工作机构负责配合。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对象的说明和申辩。

第八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以及受理机关等。

第九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者被追究责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对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等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依据。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地区每年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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