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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1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发〔2017〕6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常德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精神,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总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从常德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使我市各级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比较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为深入推进新常德新创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审批之外,一律交由县级行政机关审批。依法承接、取消、下放赋予市和省直管县部分省(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保证审批权和相应的监管责任同时下放、同时承接。积极引入民意调查、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机制,着力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2)禁止变相设立行政许可。除地方性法规外,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要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位法对行政许可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再新增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梳理、编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健全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4)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切实加强市、县政务中心建设,实行政府服务、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运行,最大限度地把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中心,实现审批服务部门、事项、权限、人员进驻全覆盖。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手续和时间,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在申请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市政务中心、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5)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在线审批,试行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和各级政府间的纵向贯通,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市政务中心、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7)全面深化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常态机制。梳理编制政府部门核心权力清单,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强化清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8)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进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9)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0)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形成并公布各类行政程序流程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1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事权法治化、规范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4.推进投资和价格体制改革

(12)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依法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及时修订、发布投资核准目录,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办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负责,2017年完成)

(13)推进价格体制改革。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价格行为。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及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履行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价格公示等政府定价工作制度。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发改委负责,2017年完成)

5.加强市场监管

(14)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反垄断宣传和巡查力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区县(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低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逐步纳入。(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交易中心、市工商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在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完善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重点加强对医药、食品、农产品等重点市场领域的监管,全面落实网格化、信息化监管模式,着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农委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17)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级评估评价机制。(市发改委、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18)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方案》《湖南省对外投资产业和国别指导意见》,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重点推动劳务、服务走出去。(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6.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19)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不断强化网格化工作的应用实效,充分依托智慧常德大数据优势,推进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建设,完善社会治理网格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化的服务与管理,打造社会治理网格化的常德升级版。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及小区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治化建设,健全评估与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关于建设“无上访村(社区)”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完善立体化、系统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治安热点问题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美丽乡村、完美社区建设,以“双创双基”为载体,全面推进网格化、信息化、法治化、实名制和平安创建等重点工作。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严格考评奖惩、严肃责任追究。(市综治办牵头,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抓好应急值守、应急队伍、应急科普宣教等基础工作,提升应急管理综合水平。落实中央、省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机制,加强地震、气象、测绘、地质等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灾害。(市政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巡查、监管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建立健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市食药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24)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制定和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编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以推进脱贫攻坚、交通跨越、园区攻坚、城镇带动四大会战为契机,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文体广新局、市统计局、市政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体广新局、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6)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生态文明制度。贯彻实施《绿色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实施低碳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16-2020年)》等文件规定,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27)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水、电、气、油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将我市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好的桃源、石门等地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国家试点。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网常德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28)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行动,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降低面源污染,加强移动污染源治理,提升空气质量优良率。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重要河流、湖泊保护,全面清除黑臭水体。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物源头控制,逐步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进一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29)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30)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政府法制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重大分歧的,及时进行听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对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31)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常德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针对基层强烈要求的、上位法规定尚不健全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32)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34)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重要规范性文件必须履行听证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或被确认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36)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依法定程序重新公布。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3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修订完善《常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编制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是纳入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40)落实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41)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42)推行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广泛集中民意、吸纳民智。(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43)注重专家咨询论证。充分发挥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落实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必经程序,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启动、修正补充或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的重要依据,并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因素。(市稳定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45)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执行《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流程。凡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转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有法制机构人员参加。(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6)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常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政府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市法制办、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47)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合同备案、风险评估等制度,切实加强政府合同管理,提高政府合同管理水平。(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48)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49)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50)加大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51)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明确界定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权限,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探索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理顺市本级与武陵区、鼎城区以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的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对于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不大、基层发生频率较低的领域,以市级执法为主,区级原则上不设执法机构;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基层发生频率较高的领域,以区级执法为主,市级原则上不设执法机构;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实际工作确有需要的领域,按照市级负责综合协调、考核监督和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执法,区级负责一般性案件执法的原则,实行市、区分级执法。(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2)推行综合执法改革。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督、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支队伍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工业园区、管理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监管区域和经济发达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3)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明确城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职责和权限,实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市县政府城市管理机构综合设置和职能统一配置。(市委编委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4)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理顺行政强制执法体制的指导意见,依法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法梳理和确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权限,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索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市法制办、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5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6)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7)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探索在行政执法中运用现代通信、互联网新技术。(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58)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59)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0)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6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要在网上公开。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市法制办牵头,市电子政务办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62)坚持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3)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发改委、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64)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厘清不同部门及机构执法职权,实现执法责任到岗到人,严格实行权责挂钩。(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6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常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6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等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情形,应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市法制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67)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8)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在网上公开持证人员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9)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70)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71)支持依法公正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2)落实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73)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力量。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核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化解行政执法任务重、要求高与人员少、力量不足的矛盾,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市委编委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74)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体现有效预防腐败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5)加强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76)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7)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8)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9)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予以反馈。(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80)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1)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市监察局、市委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2)加强行政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83)加强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制定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建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推进信息化审计。(市审计局负责,2018年完成)

29.完善社会监督和重视舆论监督

(84)整合投诉举报平台。以“12345”市长热线平台为依托,探索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依法认真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反馈。(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5)重视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86)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7)加强政府信息发布。重点推进并规范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民生和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8)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市政务中心、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89)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情况要定期通报,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9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平台,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市综治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91)强化重点问题治理。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重点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93)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互动沟通机制,督促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复议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9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以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为重点,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动全市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培训交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95)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常德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行政机关应诉责任制度;按照“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努力培养一支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为主的行政应诉工作队伍。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96)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调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能。(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97)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裁决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提高行政裁决能力,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8年完成) 

(98)大力推行仲裁制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行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农委牵头,市司法局、市委编委办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99)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仲裁机构应及时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在仲裁协议效力、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对仲裁机构提交的当事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和生效的仲裁文书,依法及时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常德仲裁委负责)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0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综治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完成)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01)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湖南省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强初信初访办理,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打造新的信访主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落实《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推动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落实《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健全完善复查复核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02)强化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

(103)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104)完善并落实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年初应制定学法计划,全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司法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委党校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6)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适当增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中法律知识的比重,丰富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107)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08)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市司法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10)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市政府办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1)及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市政府办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2)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保证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法律事务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力量达到法定标准。各乡镇(街道)也要配备必要的法制工作力量。(市委编委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113)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完成)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14)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5)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政府每年2月底前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部门每年1月底前,市政府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法制办、市政府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16)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7)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18)加强典型示范。继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9)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法制办、市文体广新局等有关单位、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0)层层制定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要对照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市政府部门要列出任务表。各级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向上一级政府,各牵头单位的实施细则、市政府部门的任务表要向本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市政府部门要把任务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要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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