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党务公开>文件规定>详细内容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2 信息来源: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发〔2016〕8号

(2016年11月1日)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主动对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形成常德特色。坚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主要目标。逐步理顺“双线运行”治理机制,通过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到2020年,重点构建起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村便民服务四大服务体系;强化县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级社”)服务能力,建成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实现乡镇全覆盖;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

二、积极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三)创新农业生产服务。加快发展土地托管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或订单选择性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市、县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农资供应服务体系,重点构建市、县两级配送中心和县级以下服务网络。积极服务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拓展营销平台、提升加工中心、建设优质基地、壮大龙头企业、打造公共品牌,支持茶叶、食用菌、蜂蜜等特色产业发展,将茶叶、食用菌等产业列入全市精准扶贫工程。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优势,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

(四)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形成布局合理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部分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电商营运中心,对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电商平台,打造农业特色产品网上流通渠道,实现本地特色产品线上销售,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创新流通服务方式,按规定举办和积极参与品牌推介会、展销会,发展直营店、加盟店、网店,通过开展产销对接、订单生产等方式,促进本地农产品流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五)开展农村信息服务。适应农村信息化发展需要,以县级社为主,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县级社要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上级和域外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整合服务项目、信息渠道、发布终端,开展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时政信息发布和“三农”咨询、网上办事、在线互动交流等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六)拓展农村便民服务。将便民服务作为村级综合服务社的主要内容,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农业生产、农村消费、通讯、出行、代收代缴、代购代销等服务,努力拓展市场化、经营性的农村便民服务。(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

(七)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按照全省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加快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和县、乡、村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股设立村镇银行。(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农委、市商务局、常德银监分局)

三、大力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

(八)着力建强县级社。进一步明确县级社的职能定位,县级社主要组织和引领县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加强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落实对社有资产监管职责,抓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等。结合各地实际,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授予县级社1-2项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任务。进一步推进县级社服务能力建设,采取联合合作的方式,建成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县级社分类指导,支持基础较好、实力较强的县级社加快建成全国“百强”县级社;支持基础一般、实力较弱的县级社尽快建成规范化县级社。(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委编委办、市农委、市财政局)

(九)建设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整合社会力量,以参股合作为主,建设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把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打造成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的综合性合作社。对已经改制但仍保留了部分资产的原乡镇供销合作社,由县级社牵头利用留存资产入股,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人,共同组建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对改制后没有保留任何资产的原乡镇供销合作社,通过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合作对象等途径,由县级社考察确定后,采取联合合作方式建设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平台。(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一)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要与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和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相结合,实行市场化运作,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的村级综合服务新格局。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入社参选担任村级综合服务社负责人。(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民政局)
四、理顺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治理机制

(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市供销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加强供销合作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落实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评价和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十三)发展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市供销社牵头,联合县级社,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全市加快打造茶叶、食用菌、农资供应、农村成品油销售等四大重点产业。鼓励县级社根据各地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在土地托管、再生资源回收、农产品电商、农村合作金融及其他农村经济领域发展社有企业。将有发展潜力的社有企业作为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常德银监分局)

(十四)健全供销合作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供销合作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和公益性服务任务。着力加强县级社建设,逐步把县级社办成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指导作用,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委编委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五)理顺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供销合作社机关要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供销合作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供销合作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五、加强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以县为主全面推进综合改革。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着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零售终端。发改、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有关储备任务。人社、农业、商务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村便民服务,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拓展“互联网+”业务和农村新能源经营业务。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加大对供销合作社重点涉农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本运营。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的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旧经营场所、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和职工保障性住房。涉及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但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工商、税务部门要在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资产重组合并、出售、置换和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委政研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常德银监分局)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涉农资金和项目,支持社有企业开展为农服务。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供销社)

(十八)加强资产保障。保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占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十九)加强人才保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综合改革的要求和合作经济组织特点,选优配强县级社领导班子,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现有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优化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供销社)

(二十)加强政策保障。支持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持有和管护。依法保障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县级及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牵头单位: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一)加强遗留问题处理。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好资产、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已被平调、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要及时归还到位。对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方面的遗留问题,要按政策妥善处理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供销社)

(二十二)加强考核督导。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督导机制,分年确定目标,逐年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督导基层组织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设立、县级社规范化建设等内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市供销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