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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10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6〕11号

(2016年8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例行谈心谈话制度

1.谈话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谈话人:(1)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地方的上一级党委班子成员负责,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谈心谈话;(2)对地方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负责;(3)对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原则上由联系或分管的上一级党委或政府负责人负责,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单位开展谈心谈话;(4)对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心谈话,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进行。

3.谈话内容: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批评与自我批评。

4.组织实施:例行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派人参加,具体时间由谈话人确定。谈话人应当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两个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现场点评并提出具体要求。谈话结束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综合分析谈话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交办,谈话对象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1.谈话对象:提拔重用和平级交流任用的领导干部。

2.谈话人:对新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任前廉政谈话,由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对其他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由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

3.谈话内容:根据谈话对象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指出其廉政风险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和希望。

4.组织实施:任前廉政谈话原则上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委(纪检组)具体组织开展,并做好谈话记录。

三、提醒谈话制度

1.谈话对象:单位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2.谈话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纪委(纪检组)负责人。

3.谈话内容: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言行。

4.组织实施:原则上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谈话时,应有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归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谈话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四、约谈制度

1.谈话对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及时进行约谈:(1)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学习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3)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4)本地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5)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6)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2.谈话人: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一级纪委负责人进行。

3.谈话内容: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谈话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谈话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4.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安排。约谈时,应有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归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谈话对象应在约谈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五、“两同时”谈话制度

1.谈话对象:向上级汇报或接受工作安排的党员干部。

2.谈话人:上级单位有关负责人。

3.谈话内容:在部署有关工作任务、单独交办工作或个别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的同时,上级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要求。

4.组织实施:由上级单位有关负责人自觉进行。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均应留下谈话时间、地点与内容方面的记录备查。

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制度,是从严管党治党、全面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贯彻落实,将谈话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运用好各类谈话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谈话开展情况、报告真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对谈话流于形式、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谈话、不如实说明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无故不按期回复问题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要求,视情节进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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