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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0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电〔2022〕14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常德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全面实施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地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实行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查、市级抽核“五步走”开展排查工作。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排查中,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重点地区排查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确保不漏一村一社,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街道)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确保不漏一镇一乡,对区县市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进行资料检查,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区县市应重新复查。

各地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提高排查工作和信息质量。及时在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中录入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做好信息核准、补录和修正。

3.排查评估和鉴定。乡镇(街道)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性报告;县级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鉴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经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级政府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分三个批次开展整治:

(1)2022年5月20日至8月31日实施百日攻坚行动(具体方案见附件),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2)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3)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城市、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社会公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的,给予奖励。

3.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督促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开展自查自纠,限期如实报告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情况,对于主动承认的,从宽处理;对不报告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严格检查和严厉打击鉴定机构出借和挂靠以及骗取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鉴定行业市场环境。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专家技术团队,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居民自建房鉴定报告进行评估或审查。

4.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和规划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城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的行为;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其他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加强联动协作,构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法规制度建设。严格按权限制定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制定居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明确经营业态限制、容纳人数控制等规定。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城市规划、城市更新、“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经营户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统筹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强化各方责任。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县、乡、村三级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积极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要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培训,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驻村干部积极性,增强排查整治工作力量。县、乡两级政府要有效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鉴定等经费。

(四)强化督查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整改不彻底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失职失责、执行“十个一律”管理制度不到位,导致居民自建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强化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区县市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附件:常德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

常德市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在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全面实施百日攻坚行动,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目标任务

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5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全面完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动员部署工作。市级成立技术专家组,为区县市提供排查整治工作技术力量支持;开展全市排查人员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各地全面完成排查人员技术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开展居民自建房摸底排查。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3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乡镇(街道)要抽调干部、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实现居民自建房排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认真排查核准。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边摸底排查边整理信息数据,及时在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中录入数据。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回头看”排查,核准、补录和修正房屋安全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民自建房的数据复核工作。

3.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乡镇(街道)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6月30日前,各区县市完成疑似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为集中分类整治提供依据。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8月31日前)

1.分类彻底整改。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聚焦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立查立改、快查快改,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级抽查验收。坚持边整改边自查边抽查,确保工作质量。乡镇(街道)必须对村(社区)上报的疑似安全隐患房屋逐栋排查到位,县级必须抽查所有的村(社区),市级必须抽查所有的乡镇(街道)。其中,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 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被抽查乡镇(街道)合格率低于95%的应重新开展普查。市级抽查应对区县市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进行全覆盖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区县市应重新复查。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到位。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百日攻坚的意义,全面宣传普及自建房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积极推介开展居民自建房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专项整治百日攻坚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到位。要强化全过程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带头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整治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工作保障,迅速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保障充足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力量。要强化工作调度,每日调度推进情况,每周通报工作进展和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强化工作统筹,分级分类做好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要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措施,严防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

(三)跟踪督导到位。要严格督导问责,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摸底排查、评估鉴定、集中整治等情况全链条督导检查。自2022年6月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动员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对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督导迅速返工并严肃追责,确保精准排查、精准鉴定、精准整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坚决遏制安全隐患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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