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 首页 >党务公开>文件规定>详细内容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8 信息来源:市委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33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29

 

 

常德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级各单位认真履责,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一)各区县(市);

(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以下简称“五区”);

(三)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

对区县(市)和五区,重点评估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以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党的建设和机关管理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的绩效评估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确定。

对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主要评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完成情况、职能业务工作、落实省绩效评估和市八大重点民生工程指标、依法行政、优化环境、党的建设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以及各单位法定职能职责确定。落实省绩效评估指标任务根据创优争先的要求和省评估标准确定。

具体指标和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三、评估方法

对区县(市)、五区以及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的绩效评估统一由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等部分组成,设总分1000分。

(一)指标评估。占800分。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绩效办”)组织市直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建立平时考核台账,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市绩效办和市直考核办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年终组织开展集中评估验收,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和重点项目现场,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评估。占100分。由市绩效办会同有关专门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区县(市)、五区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政务服务、党风廉政、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满意度;对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主要调查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转变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两代表一委员”、各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内部评估。占100分。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各占50%)。领导评价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区县(市)、五区及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进行评价。同级互评由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与各区县(市)、五区之间进行相互评价(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内部评估由市绩效办牵头、市直考核办参与,统一组织实施。

四、评估程序

(一)制定指标。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的绩效评估指标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各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绩效评估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将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形成本地本单位绩效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区县(市)、五区报市绩效办审核备案,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报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落实过程中,个别绩效指标如确需调整,须在92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市绩效办和市直考核办审核,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

(二)日常评估。各级各单位对照指标任务,经常性进行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评。市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重点对省市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省市为民办实事等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督查。

(三)年终评估。12月中旬,市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五区年度绩效以及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落实省绩效评估和市八大重点民生工程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市直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的共性指标和职能业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落实省绩效评估指标任务的考核,由市绩效办根据省绩效办反馈的结果和平时调度情况进行评分。

凡纳入绩效评估的项目,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原则上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考核验收,确需考核验收的,由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统一组织。

(四)加分与减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区县(市)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市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区县(市)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保持全市第一位的,每项加1.5分,保持第二位的,每项加0.5分;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牵头承担的省绩效评估主要指标因增长率排位前移被省加分的,给予相应加分。

区县(市)、五区本级及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履行单位法定职能,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需表彰本级或市委、市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受到省直厅局综合性表彰的每次加1.5分(限1次);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招商引资、跑项争资完成目标任务,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受表彰、引资引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下列情形给予减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35分,此类重大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绩效办和市直考核办审核,报市领导审定。

(五)核准和汇总评估情况。由市绩效办协调市直考核办、市直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做好全年评估数据的核准和汇总工作。

对区县(市)、五区,由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按相关评估内容和计分方法进行评估计分,报市绩效办审核。加减分情况由各区县(市)、五区和市直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提出并提供原始资料,在年终评估时,报送市绩效办审核确认。

对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由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按相关评估内容和计分方法进行评估计分,报市直考核办审核。加分情况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减分情况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送市直考核办审核确认。

区县(市)、五区的评估结果由市绩效办汇总,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的评估结果由市直考核办汇总,全市绩效评估综合情况由市绩效办统一汇总。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六)拟定评估等次。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和良好等次从合格单位中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类确定。从9个区县(市)中评出2个优秀单位、2个良好单位;从五区中评出1个优秀单位、1个良好单位。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优秀、良好等次名额,分别按参评单位总数的15%20%确定。每组得分排名第1的或受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直接推荐为优秀单位,其余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指标不到组。良好单位按分组和规定比例产生,每组优秀、良好单位之和不得超过本组参评单位总数的35%。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管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评出1个优秀单位和2211个良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区县(市)、五区所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腐败案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因上述原因取消优秀、良好资格,由名次排在其后有资格的单位依次递补。

2.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研究审定并公布结果。市绩效办将评估结果及等次评定方案依次提请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评估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

五、结果运用

(一)作为市委、市政府综合表彰奖励的依据。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由市委、市政府发给奖牌和奖金。区县(市)评为全市绩效优秀、良好单位的,分别奖现金10万元、5万元。五区评为全市绩效优秀、良好单位的,分别奖现金3万元、2万元。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评为全市绩效优秀、良好单位的,分别奖现金2万元、1万元。

(二)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评先评优的依据。区县(市)和五区评为优秀单位的,奖二等功指标2名、优秀等次指标4名;评为良好单位的,奖三等功指标2名、优秀等次指标2名。以上记功、优秀等次指标主要用于奖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评为优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功,评为良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嘉奖。

(三)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评为良好及以上、合格、不合格单位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确定为20%15%10%

(四)作为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优秀单位发130%、良好单位发120%、合格单位发100%、不合格单位发80%(不合格单位只发干部职工,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发放)的标准,对市直单位分等次发放公务员绩效奖金。具体方案由市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单位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的,提请市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市绩效办向各级各单位一对一反馈详细的评估结果及得分、加分、减分与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各级各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各级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六、组织领导

全市绩效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具体工作由市绩效办牵头组织实施,市直考核办在市绩效办的协调和指导下负责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的指标评估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管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统战部、市纪委(市监察局)参照本方案组织评估,评估方案报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备案,评估结果由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统一汇总。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管理的人财物独立的二级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绩效评估和奖惩细则,报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附件: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评估范围与分组

第一组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委办、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市委农村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台办、市委610办、市委市政府接待处、市档案局、市委党史办、市委讲师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残联、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第二组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旅游局、市煤管局、市金融办、市农开办、市房管局、市公路局、市农机化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第三组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外侨办、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移民局、市法制办、市民宗局、市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务中心、市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城市办、市食品安全办、市电子政务办

第四组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白洋堤检察院、市劳教所、武陵监狱

第五组市广播电视台、常德职院、常德日报社、市农科所、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常德广播电视大学、常德技师学院(筹)、市汽车机电学校、常德财校、市一医院、市一中医院

第六组市国安局、武警常德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省棉科所、国家统计局常德调查队、国网常德供电公司、电信常德分公司、市邮政局、市质监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常德海关、常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常德分公司、中石油常德分公司

第七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4家、专门委员会5家;市政协工作机构2家、专门委员会6家;民主党派市委机关7家;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管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6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分享到: